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9年苗簡字第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三七七號
原告雷音電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住送達代收人 徐偉峰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九樓之三被告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玖拾萬元,折合銀元壹佰叁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叁仟元,折合新台幣叁萬玖仟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叁萬捌仟玖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曾明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