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973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9739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捌仟捌佰柒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5年4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按本行公告指標利率1.97%加3.48%計算,計為年利率5.45%,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目前利率為4.51%,期限自民國95年4月28日起至民國100年4月28日止,共分60期,每期1個月,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未履行時,應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借據為憑。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積欠借款餘額新臺幣148,875元整,其中
(1)新臺幣117,673元整自民國98年12月28日起(2)新臺幣31,202元整自民國98年11月28日起即未繳息還本,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之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9739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117673││2月28日起││五一│││元│││││├──┼───┼─────┼──────┼──────┼───────┤│2│新臺幣│甲○○│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四點│││31202││1月28日起││五一│││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甲○○│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7673││1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甲○○│自民國098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1202││2月2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