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26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98,702元,應繳裁判費新臺
幣14,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3,8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啟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