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3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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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320號原告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林光榮
林欣怡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叁拾伍萬肆仟伍佰貳拾
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萬肆仟貳佰陸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叁仟貳佰陸拾肆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敘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
聲明,並附相關證據影本,且就被告異議答辯狀之陳述表示意見,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證物影本。補正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13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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