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94號
原 告 李明隆
被 告 劉榮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
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但經被告異議、視為起
訴後。依原告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3,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