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8年度雄補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補字第594號
原   告  李明隆
被   告  劉榮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先前因聲請本件之支付命
令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但經被告異議、視為起
訴後。依原告之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00,000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3,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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