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訴字第22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昂謙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4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台灣紙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7,3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8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