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54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岡山分行法定代理人 曾仁楷 代理人 周秀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於高雄市○○區○○○路○○號1樓之聲請人營業處所內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66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66號裁定公示
催告後,於104年11月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該日太平洋日報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5月6日屆
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張德根 │有限責任臺南第三信│104年10月16日│2,057元│286180││││用合作社安平分社││││├──┼───────┼─────────┼───────┼─────┼─────┤│002│泰昌電機事業有│臺灣土地銀行北台南│104年10月31日│3,308元│0000000│││限公司 徐添進 │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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