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66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66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665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一法定代理人乙○○
地下一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零玖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延滯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書記官劉企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