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52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湯勝雄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湯勝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勝雄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民國98年間,因①公共危險案件,於98年5月26日經本院以98年度壢交簡字第11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②第因公共危險案件,於98年4月30日經本院以98年度壢交簡字第12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③復因公共危險案件,於98年9月17日經本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3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④再因公共危險案件,於98年12月18日經本院98年度審交易字第3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揭①②2罪、③④2罪,各經裁定,分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確定,並合併執行。受刑人於98年9月2日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2月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4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
1月18日,並經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4日法矯字第0999045787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11月4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599號函及臺灣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冒佩妤中華民國99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