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交聲再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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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交聲再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聲再字第一О七號A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違反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九十年度交抗字第二四號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確定裁定(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交聲字第一九四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僅限對於已確定判決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四百二十一條、第四百二十二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竟對於本院九十年度交抗字第二四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其聲請之程序顯屬違背規定,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五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林勝木法官楊省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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