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0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050號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