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15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范惠霞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呂麗華 等發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576號),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