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補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15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范惠霞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呂麗華 等發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3576號),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
)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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