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8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債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七一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五右列被告因損害債權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施坤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張國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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