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145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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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14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4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罪案件,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偽造文書等罪所處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宣告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已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應執行之刑因已逾6個月有期徒刑,原判決依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未為易科罰金之諭知,原無不合。惟司法院於民國98年6月19日作成釋字第662號解釋,認為依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依此解釋意旨,數罪併罰之案件,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刑逾6個月有期徒刑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又判決主文如漏未記載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爰依釋字第662號及院字第1356號解釋,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標準,俾為執行之依據等語。
二、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又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載明所犯之罪,且若諭知6月以下有期徒刑,如得易科罰金,應記載其折算標準,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309條第2款定有明文參照。本件經核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爰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9條第2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劉登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雅惠中華民國99年8月20日附表: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聲請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已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已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已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期徒刑1月15日│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5.09.19│95.09月間某日│95.09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101號│97年度偵字第101號│97年度偵字第101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1377號│97年度上訴字第1377號│97年度上訴字第1377號││實││││││審├──────┼───────────┼───────────┼───────────┤││判決日期│97.08.13│97.08.13│97.08.13│├─┼──────┼───────────┼───────────┼───────────┤││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3953號│99年度台上字第3953號│99年度台上字第395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6.24│99.06.24│99.06.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備註│99年度執字第8015號│99年度執字第8015號│99年度執字第8015號││││││└────────┴───────────┴───────────┴───────────┘┌────────┬───────────┬───────────┬───────────┐│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已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已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已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期徒刑1月15日│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5.09.10│95.9月間某日│95.9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101號│97年度偵字第101號│97年度偵字第101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1377號│97年度上訴字第1377號│97年度上訴字第1377號││實││││││審├──────┼───────────┼───────────┼───────────┤││判決日期│97.08.13│97.08.13│97.08.13│├─┼──────┼───────────┼───────────┼───────────┤││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3953號│99年度台上字第3953號│99年度台上字第395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6.24│99.06.24│99.06.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備註│99年度執字第8015號│99年度執字第8015號│99年度執字第8015號││││││└────────┴───────────┴───────────┴───────────┘┌────────┬───────────┬───────────┬───────────┐│編號│7│8│9│├────────┼───────────┼───────────┼───────────┤│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已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已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已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期徒刑1月15日│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5.9月間某日│96.02.28│96.03.29│├────────┼───────────┼───────────┼───────────┤│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101號│97年度偵字第101號│97年度偵字第101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1377號│97年度上訴字第1377號│97年度上訴字第1377號││實││││││審├──────┼───────────┼───────────┼───────────┤││判決日期│97.08.13│97.08.13│97.08.13│├─┼──────┼───────────┼───────────┼───────────┤││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3953號│99年度台上字第3953號│99年度台上字第395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6.24│99.06.24│99.06.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備註│99年度執字第8015號│99年度執字第8015號│99年度執字第8015號││││││└────────┴───────────┴───────────┴───────────┘┌────────┬───────────┬───────────┬───────────┐│編號│10│11││├────────┼───────────┼───────────┼───────────┤│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已減為有│有期徒刑3月││││期徒刑1月15日│││├────────┼───────────┼───────────┼───────────┤│犯罪日期│96.03.21│96年6、7月間某日││├────────┼───────────┼───────────┼───────────┤│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年度案號│97年度偵字第101號│97年度偵字第101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7年度上訴字第1377號│97年度上訴字第1377號│││實││││││審├──────┼───────────┼───────────┼───────────┤││判決日期│97.08.13│97.08.13││├─┼──────┼───────────┼───────────┼───────────┤││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判│案號│99年度台上字第3953號│99年度台上字第395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9.06.24│99.06.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台中地檢│台中地檢│││備註│99年度執字第8015號│99年度執字第801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