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347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8月及4月確定,為此聲請本院准予合併定應執行刑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犯並經分別判決確定之各罪,縱符合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本身亦無逕向本院聲請之權,而應請求檢察官聲請之。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