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上訴字第1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126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巷6號(扶助律師 尤榮福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販賣第一級毒品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胡森田法官胡忠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9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