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32號原告紘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東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5月8日訊問期日,依原告減縮後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520萬元,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52,480元,此有上開訊問期日筆錄
1件在卷(參本院卷第38頁)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吳爭奇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夏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