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9年度沙簡字第5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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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沙簡字第5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升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羅蘭英
兼法定代理人  楊進宗楊進銘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升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楊羅蘭英、楊進宗即
楊進銘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166,4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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