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度婚字第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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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89年婚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四年度婚字第三五一號
原告 黃特成 被告 顏英雪
居彰化應受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謝仁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謝秋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四日附表:
位置原記載更正後之記載當事人欄原告黃特成住彰化縣埤頭原告黃特成住彰化縣○○
鄉○○路○○號○○○鄉○○路○○號之十五事實欄兩造於民國八十四年六月兩造於民國八十一年六月
三日結婚三日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