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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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22號原告 鄭文就 被告 陳惠鈴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
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租金新臺幣(下同)46,000元;及請求被告遷讓房屋,依系爭房屋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巷○號8樓之12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432,9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78,900元(計算式:46,000+432,900=478,9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