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70號原告 詹閔傑 被告 黃繼毅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將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76690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9年4月23日所製作之分配表,次序7應發還被告黃繼毅新臺幣(下同)169萬9,002元中之
100萬元,應予剔除,改分配予原告。則依原告上開請求,其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1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