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84號原告 林素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俊宥 、 洪玉倩 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4,6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