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60號原告 楊玉章 被告 徐宗昔
陳志明 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28日以104年度補字第114號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6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嗣後原告雖於104年6月22日提出訴訟救助之聲請,然該訴訟救助之聲請經本院以104年度救字第13號裁定駁回,原告提起抗告後,其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抗字1528號裁定駁回,原告提起再抗告後,其再抗告亦經最高法院於105年5月26日以105年度台抗字388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定並已於105年6月23日送達予原告,原告所提之訴訟救助已遭駁回確定等事實,有上開訴訟救助之歷審卷宗可憑。
四、依此,原告所提之訴訟救助既已遭駁回確定,則原告即應於105年6月23日收受該駁回訴訟救助之確定裁定後,依本院104年度補字第114號裁定所命,於五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105年7月15日查詢簡答表可按。是以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書記官劉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