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小字第2663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雄小字第2663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黃維貞
        李建德
被   告   胡晨珆
兼法定代理人  洪佳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六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六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貳萬玖仟貳佰貳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書記官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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