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7年度嘉小字第3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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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嘉小字第31號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被 告 盧嘉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132元,及自民國106年11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書記官陳冠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