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小字第72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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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嘉小字第72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張順利
被 告 安貴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
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林中如
附註:本件原告起訴事實如附件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