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小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小字第77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華祥任
被   告  林心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870元,逾期駁回
其訴。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61,
079元,及其中新臺幣69,830元自民國106年10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雖本金僅69,830元
,然原告訴之聲明係將已到期(92年8月1日起至106年10月
24日止之利息191,249元)之利息計入主請求金額中,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應為261,0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原告前已繳納1,000元,應再補繳1,870元。
二、又本件請求給付之標的金額為261,079元,應改行簡易訴訟
程序。
三、本件將待原告補繳訴訟費用後,再定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洪嘉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d書記官陳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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