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簡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誼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函琳 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蔣志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掌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