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自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自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重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自字第一七0號
自訴人甲○○男三兼反訴被告選任辯護人 黃勝文 律師
李進成 律師被告兼乙○○男二反訴自訴人右列被告乙○○因重傷害案件及反訴被告甲○○因傷害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及反訴人提起反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慶樹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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