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3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簡羽勤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鈕淮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05.07│96.09.26│97.01.23│├────────┼────────┼────────┼────────┤│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偵│基隆地檢96年度偵│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114號│字第5877號│偵字第242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交上訴字第│97年度簡上字第││││1235號│84號│7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6.04│97.06.18│97.07.29│││││││├───┼────┼────────┼────────┼────────┤││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上易字第│97年度交上訴字第│97年度簡上字第││││1235號│84號│71號││判決├────┼────────┼────────┼────────┤││判決│││││││97.06.04│97.07.10│97.07.29│││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備註│字第1805號(97年│字第2202號(97年│字第3175號│││執緝字487號)│執緝字4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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