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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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71號、97年度執字第2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等3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書記官王佩珠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施用一級)│(施用一級)│(施用二級)│├────────┼────────┼────────┼────────┤│犯罪日期│97.01.24│97.03.06│97.03.05│├────────┼────────┼────────┼────────┤│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基隆地檢97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613號│偵字第1016號│偵字第1016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372│97年度訴字第743│97年度訴字第743││││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04.25│97.06.16│97.06.16│││││││├───┼────┼────────┼────────┼────────┤││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372│97年度訴字第743│97年度訴字第743││││號│號│號││判決├────┼────────┼────────┼────────┤││判決│││││││97.06.02│97.07.10│97.07.10│││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基隆地檢97年度執││備註│字第1673號│字第2168號│字第2768號│││(97執緝472號)│(97執緝473號)│(97執緝47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