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88號、98年度執字第3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案件等3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姵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佩珠中華民國98年2月12日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施用│有期徒刑7月(施用│有期徒刑5月│││二級)│一級)││├────────┼─────────┼─────────┼────────┤│犯罪日期│97.06.13│97.06.15│97.07.02│├────────┼─────────┼─────────┼────────┤│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7年度毒偵│基隆地檢97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971號│字第1971號│緝字第365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1318│97年度訴字第1318│97年度易字第656││││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7.11.21│97.11.21│97.11.27│││││││├───┼────┼─────────┼─────────┼────────┤││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7年度訴字第1318│97年度訴字第1318│97年度易字第656││││號│號│號││判決├────┼─────────┼─────────┼────────┤││判決│││││││97.12.15│97.12.15│98.01.05│││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8年度執字│基隆地檢98年度執││備註│第103號(編號1、2│第103號(編號1、2│字第360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為││││9月)│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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