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8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81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瑞發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關於附表欄位「更正前原記載內容」欄,有部分顯然誤寫情形,茲更正為附表「更正內容」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
書記官蔡雲璽附表:
┌─┬────────┬──────────┬──────────┬────┐│編│欄位│更正前原記載內容│更正內容│更正理由││號│││││├─┼────────┼──────────┼──────────┼────┤│1│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顯有誤繕│││正本犯罪事實及理│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由欄一│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並所犯法條欄二第1行│││││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原記載「修正前」應予││││││刪除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2│原判決之原本及其│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顯有誤繕│││正本犯罪事實及理│1項、第2項前段│1項││││由欄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