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392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392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劉乃華
被   告  田大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94年12
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2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