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簡字第114號
原 告 高傳興
原 告 詹粟榛
原 告 高宥恩
兼前列二人 樓
共同訴訟代
理人
被 告 蔡惟 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99年度簡
字第7625號妨害自由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99年度簡附民
字第360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100年3月24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
書記官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