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訴字第679號原告源美股份有限公司訴訟代理人 黃文玲 律師
陳忠儀 律師 陳孟萱 律師被告逸緯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丁○○被告欣大園藝噴水工具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益隆 律師
陳居亮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告絜文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陳居亮律師複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本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先就尚須調查之事項以書狀陳報,兩造行書狀交換後,本院定期辯論審結。
二、尚須調查事項如下:㈠被告欣大公司、乙○○則抗辯以:原告先於89年1月7日以存
證信函通知被告欣大公司,謂其擁有之系爭第113356號專利權遭被告欣大公司侵害,然未附具任何專利證書、專利公報、專利侵害鑑定報告,且未敘明其專利權之具體內容及範圍,或其受侵害之事證,且隔日被告欣大公司收受前揭信函時已是星期六,而無從判斷信函內容之真實性,被告欣大公司於上班日即89年1月10日,立即連繫專利商標事務所查證上揭信函之真實性、及協助送請鑑定事宜,而當時被告欣大公司為免日後發生糾紛,乃立即停止製造生產系爭產品;惟原告又於89年1月11日又以相同內容、且亦未附具任何專利證書、專利公報、或專利侵害鑑定報告之存證信函寄予被告欣大公司,並於隔日即協同警方至被告欣大公司實行搜索等語。則原告如何證明被告欣大公司、乙○○其製造、販賣行為,具有侵權行為請求權中之「故意、過失」要件?㈡原告認被告絜文公司、丙○○係構成侵害專利權中之何項不
法行為?及如何證明被告絜文公司、丙○○具有侵權行為請求權中之「故意、過失」要件?其與被告欣大公司、乙○○是何關係?又被告絜文公司抗辯僅為OrbitIrrigationProducts,Inc.之代理人,並已提出相關資料為佐,惟似未見原告回應。
㈢原告於查獲本件當時是否已生產製造、販賣系爭專利產品?
應提出證據,此涉及「信用受損」之損害賠償金額之認定(若原告全無生產,甚至無信用受損可言?);及專利法(舊)第八十二條、(新)第七十九條、第一零八條之準用。
㈣就「系爭專利追加一」之產品,鑑定報告結論已認定「未落
入申請專利範圍」,若原告仍為爭執、不服該結論,應詳備理由提出書面質問,由本院命原鑑定單位再作答覆,以供本院審酌判斷,否則本院不具鑑定專業無法率自認定,徒延滯結案。
㈤被告就原告損害賠償金額之估算方法意見。
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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