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16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販賣運輸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五年度執聲字第二九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販賣運輸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以法矯字第0九五0九0一0四五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一0四年一月二十四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一四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05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9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