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5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女二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三二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日死亡,有行政院衛生署彰化醫院九十二年一月四日出具之死亡證明書及臺中縣大里市戶政事務所九十二年一月六日檢附之戶籍謄本附卷可稽。
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祺
法官黃家慧法官羅智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