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2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2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二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明山男三十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曾佩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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