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6年度沙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沙補字第99號
原 告  陳永富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易展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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