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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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70號聲請人 許育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4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4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云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明城景觀園藝工程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建│102年12月5日│21,253元│CI0000000│││限公司 張枝明 │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