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2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26號聲請人 陳燈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1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顏莉妹┌─────────────────────────────┐│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26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金額│本票號碼│││││(新台幣)││├──┼───────┼──────┼─────┼─────┤│001│ 徐鴻光徐樂仁 │96年3月28日│240,000元│CH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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