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3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3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34號聲請人 林泉鯤 訴訟代理人 林玉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百零二年度司催字第二三二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台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高宥恩┌─────────────────────────────────┐│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34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001│林泉鯤│102年2月3日│未載│600,000元│TH233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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