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9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90號聲請人震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偉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3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顏莉妹┌──────────────────────────────────────┐│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9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鴻元景觀工程有限公│永豐商業銀│102年11月15日│382,837元│AG0000000│││ 司許金香 │行深坑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