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98號聲請人 洪瑞 足(即 洪金達 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洪瑞趁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71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30日
書記官顏莉妹┌───────────────────────────┐│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9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火股份有限公司│0083-NX-0000000-0│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