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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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王旭昇 代理人 盧建宏 律師債權人 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代理人 李明書 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眉秀 債權人 黃士原 債權人 林麗瑄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劉士銘 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趙翠華 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蔡吉安 代理人 林金山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提出之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及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示,債務人之財產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2份,及重型機車乙輛,而本院於分別民國99年7月21日及99年11月3日召開債權人會議,亦經債權人會議同意債務人對其前配偶無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僅以前開保單之解約金做為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末查,債務人之前開保單解約金總計為90,714元,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陳報狀在卷足憑。綜上,本件可供清算債權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僅為90,714元,故本件清算財團之分配,本院認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由法院依職權進行為已足。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1月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