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8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8602號聲請人品榮行銷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號2樓法定代理人 呂英正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周湘潔 住同上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WINANTISATYANAGHARI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正 確票載金額。中華民國102年6月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