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84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七股分行法定代理人 趙勝勳 代理人 黃豊盛 被告乙○○
甲○○
2號2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甲○○及訴外人 陳偉哲 等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二千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十八萬八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十八萬七千元。
(二)本件訂期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十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審理,兩造應遵期到庭,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書記官簡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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