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簡上字第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1年度簡上字第140號上訴人尚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簿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李曉平 律師複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上訴人應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由新任董事長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玫君
法官徐福晉法官連士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5月10日
書記官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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