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12號上訴人即原告乙00000000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陸軍砲兵飛彈學校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4,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8,0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立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4年8月4日
書記官陳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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